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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3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被 告 黃正一
被 告 黃雪妮即李麗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雪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雪妮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黃正一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正一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期間,邀同訴外人李麗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1筆,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黃正一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8,5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查訴外人李麗珠於104年6月26日死亡,被告黃雪妮為李麗珠之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依法被告黃雪妮應對被繼承人即訴外人李麗珠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黃雪妮則以:被告黃雪妮為辦理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麗珠之治喪儀式,共支出700,505元之喪葬費用,且喪葬費用得由繼承之遺產中扣除,然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麗珠生前並無其它可供繼承之遺產,是以因被告黃雪妮所支出之喪葬費用自遺產中扣除後,並無其它可供繼承之財產,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麗珠既無可供繼承之財產,被告黃雪妮即無所謂負擔被繼承人之保證債務,原告之主張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事由:(一)原告主張被告黃正一及訴外人李麗珠未依約履行債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等影本為證,且為到庭之被告黃雪妮所不爭執,而被告黃正一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黃雪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負連帶清償責任,則為被告黃雪妮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經查,被告黃雪妮對被告黃正一及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麗珠所積欠之債務不爭執,被告黃雪妮雖抗辯其所支出之喪葬費用自遺產中扣除後,並無其它可供繼承之財產,惟是否仍有其它可供繼承之財產,乃原告如獲勝訴確定判決後,有無獲得實際清償可能之問題,與被告黃雪妮應依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於其所受被繼承人李麗珠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無涉,是被告黃雪妮上開抗辯,並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雪妮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黃雪妮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正一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
│債務人│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
│ │新臺幣) │ │(年息)│期間及利率│
├───┼─────┼──────┼────┼─────┤
│黃正一│68,524元 │自106年7月1 │1.15% │自106年8月│
│黃雪妮│ │日起至106年 │ │2日起至清 │
│ │ │12月5日止 │ │償日止,逾│
│ │ ├──────┼────┤期六個月以│
│ │ │自106年12月 │2.15% │內者,按上│
│ │ │6日起至清償 │ │開利率10%│
│ │ │日止 │ │計算,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
│ │ │ │ │利率20%計│
│ │ │ │ │算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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