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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張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媛媛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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