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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1911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 萬1336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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