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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將神兵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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