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336,2018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瑞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瑞敏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4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