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436,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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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436號
原 告 廖欲堯
上列即原告具狀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起訴請求不詳姓名之人損害賠償,未依前揭規定,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其確實之住居所,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

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書狀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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