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475,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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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475號
原 告 陳睿紳
被 告 謝裕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零壹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1 時16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時,涉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有停放於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B 車),造成B 車受有損害。
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55,000元。
另B 車為營業用小客車,於修車期間受有按日以1,500 元計算之營業損失計10日共15,000元,加計B 車修復費用55,000元,共計損失70,000元。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現場照片、行車執照、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函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等件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 車之過失行為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雖記載B 車之修復費用共為55,000元,依原告所提出的估價單,其中第6.9.10.11.12項費用為鈑金、拖吊、拆裝共計15,500元應屬工資外,其餘39,500 元 維修費用為零件並應予折舊。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B 車係於104 年10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營業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
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7 年2 月4 日為止,B 車已實際使用2 年4 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28,845元(即17,301 +9,723 +1,821=28,845 ) 之後,應以10,655元為限(即零件費用39,500元- 折舊28,845元=10,6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15,500元,共計26,155元。
另依原告提出之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函,台北市計程車(2000c.c.以下)每日營業收入為1,486 元,故B 車之修車期間為10日營業損失為14,860 元 ,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1,015元【計算式:26,155元(B 車修繕費用)+14,860元(修車期間無法營業損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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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9,500×0.438=17,3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500-17,301=22,199第2年折舊值 22,199×0.438=9,7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2,199-9,723=12,476第3年折舊值 12,476×0.438×(4/12)=1,821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476-1,821=1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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