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499,2018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4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龔君安
程盈傑
被 告 張景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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