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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596號
原 告 築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宛晶
被 告 許順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惟亦陳稱被告並未實際居住在淡水區,其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等語,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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