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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6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陳漢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新興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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