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717,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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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717號
被 告 王偉成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簡浚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刑事案號: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54號),查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非提解其到場無從進行審理,有命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而被告之提解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760 元。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本院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當庭命原告繳納被告之提解費用9,760 元,原告迄未繳納,有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茲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 號)墊支提解費用9,760 元(如案件繁瑣尚須開庭調查證據,將另予核計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程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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