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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38號
原 告 喆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樹
被 告 賴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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