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79號
原 告 華清火
被 告 楊建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