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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95號
原 告 海天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妃娟
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
被 告 花匠園藝即鐘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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