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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張美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聰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本件原因事實,並提出繕本壹份,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記載之原因事實尚非明確,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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