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俊賢
代 理 人 周樑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維倫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張維倫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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