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調,1605,2018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林華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宜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許宜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所指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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