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小調,302,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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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黃麗如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淡水分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設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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