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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相 對 人 盛邦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聖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簽訂之新版船員服務手冊(本國籍及外國籍)增印採購案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上開契約約定條款第18條第5項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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