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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逸民
相 對 人 蔡曾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號4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蔡曾奇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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