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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前列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曾可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深坑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另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均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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