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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救字第25號
抗 告 人 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兼法定代理人 簡韞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龍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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