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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李育如
黃雅鈴
劉瑗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士小調字第105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提出新北市政府開立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證明,並有本院自稅務電子閘門調得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核無誤,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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