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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凱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麗娥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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