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揚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正本之上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及蓋章(社區)均係影印,並非正本,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請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來院補蓋章及簽名。
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