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余隆清
訴訟代理人 曾麗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如君
李佳陵
李侑潔
李青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懋
李尚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
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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