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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9號
原 告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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