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183,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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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明蒼
送達代收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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