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32,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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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2號
原 告 ERNI WIN NARSIH
被 告 姓名住居所不明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聲明訴訟狀起訴,未據於狀上當事人欄載明被告姓名、住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若為公司,需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起訴必要記載事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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