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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榮興
謝昇宏
莊國境
張孟軒
被 告 邱文惠
訴訟代理人 邱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由陳榮興為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本院判決前,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榮興,應由其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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