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