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22號
原 告 吳弘裕
被 告 易斌凱
代 理 人 馮浚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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