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492,2018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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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92號
原 告 奇妍晴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桂華
訴訟代理人 夏維謙
被 告 陳美霖
邱瑜棋
楊淑惠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賴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6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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