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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許盛淮(更名前:許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士簡字第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3 月21日下午2 時9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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