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601,2019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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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騰即王恕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8 年3 月5 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8 年3 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為憑,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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