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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36號
原 告 葉啟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信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 萬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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