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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原 告 林宏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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