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717,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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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原 告 李麗芳
被 告 淡水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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