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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7號
原 告 朱玟璇
被 告 林秋豐(更名前:林永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1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兩造房屋租賃契約業已終止,被告於終止後無權占用租屋,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租屋及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查系爭原告所有房屋在桃園市民富八街,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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