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聲,58,201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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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5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中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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