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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5 分之3 )及同小段3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分之3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1 年2 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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