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調,106,2018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煒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2 年4 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兩次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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