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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72號
原 告 鄭中韋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心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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