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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韋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益合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林益合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建物之登記謄本。
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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