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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相 對 人 國寶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鈺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保全委任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保全委任服務契約約定條款第13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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