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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37號
原 告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蘭
被 告 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銷售許可協議書、切結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約定,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於協議書之切結書第4條及補充協議書第6條,均分別有約定關於切結書及補充協議書所生之糾紛,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上開合意管轄之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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