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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寶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85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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