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簡調,61,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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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櫻花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惠孳
代 理 人 黃建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劉梅君、黃志強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劉梅君、黃志強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同號2 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民國105 年5 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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