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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相 對 人 周學禹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參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應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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