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7,士聲,52,2018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張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5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料該信件以「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惟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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